約二百名示威者前年七一遊行後留守在中環皇后大道中一帶的馬路,並阻塞交通逾數小時,警方拘捕近百人並檢控包括立法會議員梁國雄(五十六歲)等八人,控告他們協助舉行和參與非法集結罪,違反《公安條例》。梁國雄和其中五人早前於觀塘法院認罪,各被判罰款一千五百元。惟律政司認為當中的梁國雄判刑過輕,要求原審裁判官覆核刑期。案件原定昨於觀塘法院處理,被告梁國雄無律師代表,昨獨自應訊表示需時聘請律師及研究有關案例,法庭將案押後本月十四日再訊。
長毛非法集結
長毛非法集結 被罰$1500
立法會議員梁國雄(長毛)及多名社民連成員,去年七一遊行後衝出中區部份馬路,違反公安條例,被控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,梁國雄和其中5人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,各被判罰款1500元
法官形容集會非暴力,亦非無中生有,事發當日為假日,對社會及市民的影響較微。
非法集結、 暴動及相類罪行
(1) 凡有3人或 多於3人集結在 一起, 作出擾亂秩序的 行為或 作出帶有威嚇性、 侮辱性或 挑撥性的 行為, 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 此集結的 人會破壞社會安寧, 或 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, 他們即屬非法集結。 (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)
(2) 集結的 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 行為, 則即使其原來的 集結是合法的 , 亦無關重要。
(3) 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(1)款屬非法集結的 集結, 即犯非法集結罪─ (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) (a)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 可處監禁5年; 及 (b)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, 可處罰款$5000及監禁3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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