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會議成員林奮強賣樓事件風波愈鬧愈大,曾任職廉署的民主黨總幹事林卓廷昨往廉署舉報,指林奮強說賣樓時給予地產代理額外佣金,對買家不公平,可視作非法回佣,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之嫌。林奮強昨晚回應事件時就前言不對後語,前日及昨晨曾說給予額外佣金鼓勵代理落力賣樓,昨晚就改口說只按慣例給予代理1%佣金,聲言賣樓多賺的差額,跟代理在6月有協定,會捐去慈善基金,但承認捐錢一事只屬「口頭協議」。
林奮強非法回佣
事件中關鍵人物、處理單位放售的中原地產分區聯席董事梁智仁,昨晚表示要了解事件才能回應事件,對於有人去廉署舉報,他指「事情不是這樣的!」中原地產亞太區住宅部總裁陳永傑就稱,旗下有逾4000名代理,不清楚事件。
林奮強在9月20日及10月4日,即政府10月26日出招遏抑樓市前,出售半山寶華軒兩個單位,目前尚有一個寶華軒及一個西九擎天半島單位放售。
林奮強前日及昨晨還指銷售單位有跟代理設定「底線價」,容許代理按此提高價錢放售,多出的差價會給予代理作佣金,他昨晨出席港台《千禧年代》節目時說﹕「因為我們都要賣3個(寶華軒)單位,在同一個單幢式住宅,這不是太古城,很多時候會驚agent(代理)大雞不食細米,為了令agent(代理)肯全心全力幫我推銷,我們故意將賣價定低一點。」
民主黨廉署舉報
民主黨昨日到廉署舉報,一方面質疑林奮強加稅前賣樓有利益衝突,另方面指林及代理涉違反《防止賄賂條例》第9條(見另稿)及《地產代理條例》第36條。林卓廷指出,代理一般是代表買家及賣家,是「雙重代理人」(double agent)角色,如果代理收取買家一方額外佣金,而未得買賣雙方面同意,便可能違法。
地產代理監管局發言人亦指出,買賣雙方均會跟代理簽訂委託協議,按地產條例,代理應披露從兩方所收取的佣金資料,並要得到僱主、買賣雙方同意,否則有可能違反防賄條例。發言人稱,如收到投訴會跟進。
林奮強昨回覆本報查詢時提出了新解釋版本,指6月跟代理協定,定出「底線價」,容許代理按價調高5%至10%至市場價水平。他並指當時跟代理商議好,如售價高於「底線價」,差額會捐贈給中原慈善基金,因為代理是受聘中原地產。不過,他承認捐錢只屬「口頭協議」,但指已聘用該代理10多年,自己是代理「honourable(尊敬)」顧客,自己不會食言。
林整理文件願公開交代
他並說,在臨時買賣協議中,寫明代理只獲售價的1%佣金,故沒提供非法佣金。他指對買方也沒不公平,因為單位以市價推售,價高者得。
廉政公署前執行處長郭文緯說,地產代理犯法與否,主要視乎物業代理的僱主是否知情(法例詮釋見另稿)。
林奮強說,昨日正整理買賣交易的文件及資料,願意一次過公開交代,以證明自己公開透明。
財政司長曾俊華昨在北京說,涉及稅務的敏感資料不會事先與行會非官守議員討論,「大家不需要擔心」,林應該也不能夠從其他渠道得到消息,樓宇買賣「是他自己個人的事情,他也不是基於任何我們提供的資料去做這個行為」。
keyword : 林奮強非法回佣